答:
在国际初步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可以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34条的规定对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作出修改,修改应当向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提出。此外,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时,申请人也可能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第41条提出修改。
依据:
《专利审查指南》第三部分第一章第3.1.6节。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03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