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甲应当自收到商标局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前述所称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规定的正当理由;(1)不可抗力;(2)政府政策性限制;(3)破产清算;(4)其他不可规则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依据: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0366号